- 文章分类:最新公告 | 发布时间:2016-01-28 21:12:29 | 阅读:次
网信办:地方商业网站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一律关停
记者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业网站地方频道管理,维护网上良好信息传播秩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商业网站地方频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6年1月中旬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商业网站地方频道清理整顿。
《通知》明确了商业网站开设地方频道的基本要求,即只有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商业网站,经开设地省级网信办批准并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才可以开设省一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频道从事互联网转载新闻服务。
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商业网站,不得开设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地方频道,否则一律撤销,由开设地省级网信办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
经批准可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商业网站地方频道,应当落实建立总编辑制度、健全内容管理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规范人员聘用等措施,依法依规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并自觉接受开设地网信部门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商业网站未经批准开设的地方频道,要在《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履行报批手续,逾期未完成报批且继续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一律撤销。
《通知》明确了9个方面的清理整顿工作重点:
一是商业网站开设的地方频道,是否存在违规从事新闻采编问题;
二是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商业网站是否存在开设地方频道违规从事新闻信息服务问题;
三是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地方频道以及一地多频道、频道外设频道、以人代频道等问题;
四是符合开设条件的商业网站地方频道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许可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如违规自采自编、超范围转载等;
五是是否存在违规承包转让等问题;
六是是否存在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利用新闻登载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七是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容管理队伍;
八是是否服从开设地网信部门管理;
九是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等问题。
据了解,商业网站地方频道清理整顿工作将分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认真评估清理整顿工作成效,依法处理拒不整改、影响恶劣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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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二章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规范: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开设地方频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二)有完备的服务方案;
(三)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单位是新闻宣传单位。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二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第八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第九条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结构、布局等要求。
第十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投资者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宣传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控股方为中央新闻宣传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审批;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宣传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控股方为地方新闻宣传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审批;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者概况(包括服务场所、设施、股权结构和资金情况等);
(三)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四)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五)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情况;
(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七)信息技术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接入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和接入服务协议;
(九)严格履行本规定相关责任义务的承诺书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主办、主管或者控股方为新闻宣传单位的证明及该新闻宣传单位的意见;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和最近二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审许可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情况。